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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乡镇(村)企业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3:00
**(用地单位):
你单位《关于办理 **乡镇(村)企业项目用地手续的函》(文号)收悉,该项目已经**区(县)建设用地审查小组200 年第 次会议审查通过,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同意你单位占用**区**镇**村(具体位置)建设用地**公顷(合**亩)建设**公益事业公共设施项目,其中建设用地**公顷(合**亩)、绿化用地**公顷(合**亩)、道路用地**公顷(合**亩)。该**乡镇(村)企业项目建设规模**平方米,其中包括**用途**平方米、**用途**平方米。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落实占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安排好被占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
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主体和用途依法使用土地,并按《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管理和使用该用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改变用途。
其它事宜,请洽有关部门办理。
此批复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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