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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申请建设用地的手续
乡(镇)村企业申请建设用地应办理如下手续:
1.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建址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建址在城镇内的,应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用地涉及其它部门,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确定的项目建址,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等事宜。项目初步设计按规定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正式提出用地申请。同时,按土地审批权限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2.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或个人和被用地单位及有关部门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主持签订用地初步协议,报同级政府审批。
3.县、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用地项目进行审查:复核用地指标,核定用地数量,审定征地协议等。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审批权限规定,需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报告,报人民政府审批。
4.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并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规定和批准的证地协议,缴纳、支付各种悦、费,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督促被用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用地单位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后,颁发土地使用证。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办企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给被用地单位以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198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印发<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土[建〕字第169号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集体和个人在城镇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印发<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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