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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市城市、建制镇和其他乡镇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核定
项目名称:设市城市、建制镇和其他乡镇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核定
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85项
申报条件:配合城市规划委员会做好审查工作。
材料目录:按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要求办理。
办理程序:按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要求办理。
办理时限:根据要求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项目名称:农用地转用审批、征收土地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占用耕地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3.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占用林地的,须提供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材料目录:
(一)省政府审批城市(城镇)、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的申报材料
1.文字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方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2)建设项目已经批准(核准、备案受理,下同)立项的,附具体立项的批准文件;有具体建设项目但未经批准的,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具体项目名称、性质、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和用地规划面积的说明;没有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主要包括地块编号、地块面积、各地块城镇规划确定的开发用途、计划投资规模、最低建筑密度、最低容积率等)。
(3)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增耕地的确认文件;
(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组织听证的,附具听证笔录;未要求组织听证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5)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被征地拆迁的农户不愿签字的,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6)省辖市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附农转用批复文件;
(7)省国土资源厅要求附具的其他材料。
2.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复印件(加盖填报“一书三方案”单位印章)。
(二)省政府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申报材料
1.文字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建设用地申请表(拟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除外);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受理)文件;
(5)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增耕地的确认文件;
(6) 征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应附具听证笔录;未要求听证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7)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被征地拆迁农户不愿签字的,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8)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文件并附征地范围主要拐点坐标(用地预审意见中已明确的除外)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的认定结果;
(9)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文件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中已明确的除外);
(10)占用林地的,须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1)省国土资源厅要求附具的其他相关材料。
2.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或调整)方案”。
(三)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国土资源部要求提供材料。
办事程序:
1、申请。向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核查。国土资源厅审查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处务会初审;
4、会签会审。初审通过的,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的规定,送厅有关处室进行会签会审;
5、核准。会审通过的,由分管厅长核准签发;
6、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厅政务中心窗口送达当事人;
7、会审结果公布。自审批文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服务网站、厅触摸式电子显示屏和厅机关网站上公布。
办事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
收费标准:
1、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6至9元向占用耕地单位收取,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每平方米5至32元向市、县人民政府收取,依据财综字[2003]28号。
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每亩500元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依据皖政[2000]3号。
4、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征用土地和补办征地手续(同时负责征地工作)
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2.8%收取;
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5%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1.8%收取;
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1.4%收取。
2、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的,征地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省辖市范围内1.00元/M2;县(市)所辖镇或街道范围内0.8元/M2,其他范围内0.6元/M2。涉及住房建设的按上述标准的70%征收。
依据皖价房[20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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