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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没办下来 定金该不该退?
交了定金和首付,贷款却没办下来,想退房,没想到开发商只退首付,不退定金。李XX起诉开发商,要求退还定金,然而一审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贷款没办成不给退定金 状告开发商
2011年,李XX在皇姑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总房款50多万元,其中首付30多万元,其余办理按揭贷款。
李XX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当日,交了2万元定金和28万余元首付。双方约定,李XX应于接到开发商通知之日起5日内,携带定购协议、收款收据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售楼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如果选择按揭贷款方式,购房者应及时办理按揭贷款。如果李XX没有依定购协议约定付款等原因致使不能签订购房合同,定购协议自动终止,开发商将不退还定金,并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
然而,李XX的按揭贷款却没办下来。开发商工作人员曾承诺40天内为李XX办理贷款,也没办下来。李XX让开发商退首付和定金,但开发商退了首付后,拒绝退还定金。
于是,李XX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定购协议无效,退还2万元定金。
法院二审 开发商退还2万定金
法院一审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李XX不服提出上诉,称是开发商明确告知不能办理贷款后,他才提出退房的。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未能办理贷款是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的原因,所以本案的焦点在于没有办理贷款的责任在谁。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受人相对于开发商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双方签订的定购协议是开发商提供的固定样式合同,其应该向购房者充分释明买受人应履行的义务和可能承担的风险,防止双方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纠纷。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释明义务,对于未能办理贷款事宜存在一定过失。
双方签订的定购协议中,曾约定了不退还定金的情形,但李XX没有主观拒绝履行定购协议的故意,贷款没办下来也不是李XX的过错。
法院二审后,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开发商返还2万元定金。
提醒
签合同时要注意 “定金”“订金”不一样
在其日常处理与房产有关的案件中,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违约,比如逾期交房、逾期入住、逾期取得房产证等,要求赔偿违约金的最多。如果一个楼盘出现这样的问题,购房者们通常会“组团”起诉。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特别注意,确保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比如,合同中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条款,赔偿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和每日赔偿总房款的万分之一会差不少钱;开发商违约可减免物业费的条款,物业费的数额其实比违约金的数额要少很多。有些开发商还会在合同中加重购房者违约的违约金,减轻开发商在违约时的违约金。
另外,定金和订金,虽然只一字之差,但在开发商违约时,退还的数额差别很大。如果是定金,开发商需双倍返还,而订金是指预付款,只需按原数退还即可。
购房者一旦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应尽早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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