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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中案”财产保全存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8:29
上海某著名二手房交易代理公司及公司老总奚某,连同卖方曾某被买家小周一起告上法院。诉讼中,小周提出诉讼保全,将奚某名下一处房产查封,这场官司法院于2006年11月最终认定奚某属代收钱款角色,最终判决由违约方曾某归还房款、赔偿小周违约金及赔偿金,奚某无需承担责任。
谁知,奚某在今年4月11日又把小周、周母及其原代理律师一家三口统统告上法院,称小周不当诉讼查封了自己房产,导致与他人房屋买卖无法交易,共计赔偿买家违约金92万元及诉讼费9035元,这笔经济损失应由小周赔偿,周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周原审代理陈律师对前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近日经上海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小周与卖房人曾某及中介公司二手房买卖案中,奚某利用其个人外汇账户为已公司,代收小周以港币支付的房款,违反了金融管理有关规定,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该起诉讼查封奚某房屋,是为了保证买家小周的资金安全,小周提出冻结奚某财产有一定合理性。当奚某房产被查封后,他要出售房屋,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其他担保物,或者把查封房屋出售的房款交法院代管,以减少经济损失。然而奚某怠于承担义务,该部分损失只能由奚某承担。
基于本案小周无责,其余被告是属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小周不承担责任,其他人员亦无需承担责任。遂法院对奚某诉请不予支持。
谁知,奚某在今年4月11日又把小周、周母及其原代理律师一家三口统统告上法院,称小周不当诉讼查封了自己房产,导致与他人房屋买卖无法交易,共计赔偿买家违约金92万元及诉讼费9035元,这笔经济损失应由小周赔偿,周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周原审代理陈律师对前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近日经上海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小周与卖房人曾某及中介公司二手房买卖案中,奚某利用其个人外汇账户为已公司,代收小周以港币支付的房款,违反了金融管理有关规定,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该起诉讼查封奚某房屋,是为了保证买家小周的资金安全,小周提出冻结奚某财产有一定合理性。当奚某房产被查封后,他要出售房屋,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其他担保物,或者把查封房屋出售的房款交法院代管,以减少经济损失。然而奚某怠于承担义务,该部分损失只能由奚某承担。
基于本案小周无责,其余被告是属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小周不承担责任,其他人员亦无需承担责任。遂法院对奚某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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