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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期房如何减少风险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3:41
  

  居民购买期房,最担心的就是将来建成后的质量是否满意。入住后再发现质量问题,对购房居民来说,是件非常麻烦的事,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吃亏的往往是购房居民。但是,由于经济承受能力,买期房比买现房便宜,购房风险也就在所难免了。碰到此类情况,购房居民往往吃亏。吃亏多了,也就悟出了道理:现行体制是产生这种状况的根结所在。因为开发商与拆迁、测量、质量监督、房地管理、物业管理等虽是各个环节,但毕竟同出一门,是建设系统的兄弟单位,是“自己人”,遇到麻烦,胳膊总归往里弯。

  近年来,建设体制的改革还是有成效的,也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也应该承认,有些方面的改革还不尽人意,没有做到位。比如,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承建不同要求的工程,但执行中不对号的情况经常发生;工程建设包括房地产项目实行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现象还很严重;监理制也常常因为“自己人”、或经济利益乃至行政干预只是装装门面而已。

  有关行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还得从体制入手。由购买期房的业主自己请监理,监督建房工程全过程,不失为一个好办法。这种引入外部监督、外部竞争的做法有利于工程建设,也有利于控制和提高建房质量。

  前不久,国家技监局在某地商品房面积测量中,发现“缺斤少两” 的比例很高,而当地的有关部门也做过同样的测量,却视而不见。这就是同一系统“自己人”执法“胳膊往里弯”产生的弊端。在工程监理上,有关法规规定,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由开发单位择优选定,监理费用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按现行体制,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和购房业主四者关系中,监理公司由开发商聘请,它保护的自然是开发商的利益,它对工期、质量等的监管,只对开发商负责;并不对与工期、质量更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购房业主负责。一旦工期延误或出现质量问题,购房业主只能同开发商打交道。如果购买期房的业主与开发商一样,有同等权利可以选择监理单位,或者可以自主选择监理单位。这样,监理单位就能对业主负责,情形就会大不一样了,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主动权也就掌握在购房业主自己手中。目前,物业管理方面的改革,已经向人们显示出了它的力度,过去由开发商指定或由其下属物业公司管理楼盘,现在正在逐渐变为由业主自主选择物业管理单位,并可以炒不称职物管公司的“鱿鱼”。

  在一些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不少开发商也推出让业主选择装修公司、参与后期装修装饰的销售方案。既然物业管理、开发商促销方式可以改革,对购房业主有着切身利益的建房工程监理,还有什么不能改革的呢? 有关行家指出,在住房市场化的今天,提高购房业主地位,让业主参与商品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正是建设体制改革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所在,同样也是有效减少房地产领域购房居民与开发商之间产生纠纷的不容忽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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