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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纠纷三大解决预案(下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3:45
    仲裁和诉讼是购房者与开发商自由协商未果后,可以选择的法律解决途径,二者最终裁决的法律效力相同,而且具有排他性,即选择了仲裁便不能再选诉讼,反之也相同。普通购房者对于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与适用情况一般都不清楚,选择时盲目性很强。那么到底哪种方式更合适呢?

  ■纠纷解决预案之二

  仲裁解决

  房地产纠纷仲裁主要是指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在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拆迁等方面发生纠纷,经过协商不能解决时,请求房地产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作出仲裁的活动。

  ■纠纷解决预案之三

  诉讼解决

  房地产纠纷的诉讼解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房屋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实行两审终审制。

  ★仲裁诉讼只能二选一

  仲裁和诉讼都是纠纷解决方式,但是两种方式不能都选。我国实行“或裁或审”原则,即一旦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则除非双方协议废止,否则有关合同的纠纷必须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到法院起诉。反之亦然,双方如果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则除非在纠纷提交法院审理前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否则有关合同的纠纷应当采用诉讼方式解决。

  仲裁通过仲裁委员会来进行,诉讼通过法院来进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遵照执行。因为,根据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生效的仲裁裁决与生效的民事判决法律效力等同。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诉讼优缺点比较

  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机构,而法院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多是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具备较高的专业造诣和执业操守。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来裁决纠纷,则可由当事人双方来共同选定该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来裁决纠纷,可以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也就是首席仲裁员,可以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自主选择仲裁员,减少了当事人对裁决公平、公正性的疑虑,有利于裁决结果被当事人接受及得到执行。另外,仲裁不是强制业务,因此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大多态度谦和,当事人双方可以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时间和机会。

  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秘密和荣誉。

  仲裁结案较快,实行“一裁终结”制,即仲裁委员会一旦作出裁决就是最终裁决,自作出裁决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仲裁时间相对较短。

  采访中,律师普遍推荐购房人在合同中选择仲裁。

  法院则是政府部门,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权威性,经常承办某一类案件的法官在审判时具有很高的职业敏感。

  由于房产纠纷,必须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而原、被告无权选择审判员,因此当事人有时会心存疑虑。

  另外,诉讼实行“两审终局”制,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则还可以到高一级法院上诉,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才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一审的审限是6个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话,则二审的审限为3个月,一般情况下,一个房地产案件如果在法院审理,形成生效判决的时间可能会需要9个月左右。

  ★仲裁诉讼费用比较

  诉讼费用比仲裁费低很多。仲裁收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用,以争议金额为准进行计算,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比如争议金额为20万元,那费用为受理费7550元,处理费5000元,总计12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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