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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要旨】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应注明土地性质。
【释义】本条是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与国有土地房屋登记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具体区别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限制集体土地上房屋非法流转。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形势非常严峻,尤其是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甚至近来有蔓延扩散的趋势,媒体对此问题也多次报道,社会反响比较强烈。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违法违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当前农村地区以各种名义占用农民耕地、宅基地扩张建设的行为越来越多,小产权房进一步蔓延的苗头越来越明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明确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非法交易和非法抵押,冲击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危害了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必须从源头禁止。登记机构必须从严把关,严禁集体土地上房屋违法流转。为了使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能够明显区别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从源头禁止集体土地上房屋非法流转,有几个办法:一是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房屋的土地权属性质,即“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是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包括宅基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因此,条件允许的地方,按照《登记簿试行办法》规定,在土地权属性质一栏记载“集体土地”字样,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注“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二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证书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证书的外观(如颜色)上可以存在明显的、直观的差别,可以是社会公众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否为“国有”或者为“集体”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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