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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西攀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6:15

  四川省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公司:

  在西攀高速公路(盐边段)红线内征用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报件中(一书四方案),涉及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问题,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 1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 39号)等文件规定,西攀高速公路征用我县集体耕地607.98亩(2003年签订《包干协议》时征用耕地面积),拟定补偿和安置标准如下:

  一、年产值:根据2004年3月16日上报批准的“一书四方案”确定的盐边县2000—2002年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810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西攀高速公路征地涉及我县2个乡6个村15个合作社,人均耕地面积按2004年3月16日上报批准的“一书四方案”确定的面积,从0.11—0.97亩不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规定的补偿倍数进行补偿计算,即:“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之和不低于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按此标准,征用我县集体耕地607.98亩(耕地570.28亩,宅基地37.7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17,395,149.80元。与原包干协议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耕地12000元/亩,宅基地6000元/亩)7,069,560.00元相比,资金缺口10,325,589.80元,应由贵公司补偿。

  三、征用我县林地21.7993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由攀枝花市林业局与贵公司结算后拨付县林业部门,县林业部门再转付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按照“一书四方案”确定的面积,占用我县牧草地27.8533公顷、其它未利用地0.8054公顷,合计28.66公顷(合429.9亩)的补偿,其标准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高速路所涉及合作社的土地两费倍数平均为15倍),共计5,835,892.5元(429.9亩×1810元/亩×15倍÷2)应由贵公司支付。

  五、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攀枝花市高速公路协调办公室支付给各企业、事业单位。

  六、西攀高速公路红线外补征地调差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与原红线内征地补偿标准一致,其具体补偿待下一步进行。

  七、我县依法拟定的以上补偿安置方案,请贵公司及时书面回复。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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