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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后办不出产证,能退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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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后办不出产证,能退房吗
问:1993年12月23日,我与上海某房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我按约定一次性交付了全部房款60多万元,开发商也将坐落在市郊的所谓别墅交付给我。但几年来,我一直用的是井水、临电,近来天气特热,我便提心吊胆,因为供电会随时中断,别墅就成了蒸笼。更为气愤的是,我至今没有个产证,我与开发商交涉,回答总是快下来了,现在确实是能办出产证了,但开发商又说此别墅只能办红色产权证。为此,我要求退房,开发商却说我已入住,不能退房,请问我究竟是否能退房?
答:能否退房,主要看开发商所交付给你的别墅是否真正具有个人产的商品房,并取得该房的房地产权证书。所谓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权的凭证。目前,本市房地产权证采用三种不同颜色实行分类发放和管理。
绿色权证:颁发给拥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转让地块上房地产的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可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
红色权证:颁发给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你所购的别墅就是这一种。
黄色权证:颁发给除上述用地情况外的拥有其他地块上房地产的权利人,该证所记载的房地产按规定办理补地价等有关手续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
根据以上规定,开发商卖给你的别墅,实际上是不具有个产权的商品房,即不能取得绿色权证。而红色权证的房子一般是卖给乡内农民自住的,它不能进入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流通交易。因此,开发商施以"挂羊头,卖狗肉"的雕虫小技,蒙骗了你,开发商此举实属欺诈行为。由于开发商与你签订的是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合同,而实际预售给你的却是"农民房",因而,你与开发商的预售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你不但可以退房,而且因开发商有欺诈之过错,故还应赔偿你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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