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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抚沈高速公路工程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7: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省交通厅意见,市政府决定提高抚沈高速公路工程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旱田由每亩6300元提高至8974元;水田由每亩11520元提高至14194元;水浇菜田由每亩20000元提高至22674元;旱菜田由每亩13750元提高至16424元;经济田由每亩11900元提高至14574元;园田由每亩11350元提高至14024元;药材田由每亩12850元提高至15524元。
各县区要按照提高后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08月27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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