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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私卖宅基地 买卖协议无效
当年低价出卖的宅基地,如今成了香饽饽,于是当事人心生悔意提出诉讼。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原告不仅要还2万元卖地款,还要赔付被告损失39万多元。
宅基地升值卖家反悔了
事情缘由得从8年前说起。
原告王某是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村民,拥有两间合计面积为101平方米的宅基地。他平时做小生意,不善经营,亏了不少钱。到了1999年,王某急需现金,经他同村的小舅子介绍,把这块宅基地卖给其他村的村民杨某,双方签订了《立杜卖屋契》(杜卖契是当地农村对买卖签约的俗称)。协议确定,王某及妻儿同意将这块宅基地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协议签完后,杨某立即支付了2万元的地基款。接着,杨某找来了工程队,建起了一幢3层半的小楼房,一家人高高兴兴地搬了进去。2年前,杨某因儿子结婚,又拿出10多万元把房子重新装修。
这些年随着宁海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王某卖掉的那块宅基地成了县城的热闹区域。由于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原来卖2万元的宅基地现在至少值20多万元,王某后悔不已。他知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农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土地,不能买卖,当年他与杨某的协议是违法交易。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8年前的那份协议书无效,并要求杨某立即搬出房屋。
杨某接到法院送来的传票,感到委屈。他说,当初卖宅基地是王某一家自愿的。签订协议后,王某从没有提出异议,现在房价涨了,他却要反悔,这实在说不过去。杨某对王某提出反诉,要求返回已支付的地基款,同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
私买宅基地 买卖协议无效
宁海县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私自买卖,王某与杨某签订的《立杜卖屋契》属无效协议,双方均有过错。王某本不应向本村以外人员转让宅基地,并且多年后又反悔,缺乏诚信,应承担主要过错。杨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买宅基地资格,仍然购买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请来第三方房产中介机构,对宅基地住宅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涉案房产目前的价值为45.51万元,减去2万元宅基地款,实际价值应为43.51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与杨某当年签订的《立杜卖屋契》无效,被告杨某应立即将宅基地返还给原告王某;王某退还杨某买宅基地款2万元,同时赔偿杨某房屋现价43.51万元90%的经济损失,即39.1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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