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要旨】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提交的要件
【释义】本条主要是关于申请设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
1.登记申请书
登记申请书是在建工程抵押当事人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意思表示,申请也是民事权利当事人自愿办理登记的体现,德国《土地登记法》第十三条规定“只有基于申请才可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当事人申请是不能办理登记的,同时对申请人也明确规定“申请权利人是登记涉及到其权利之人,或者是因登记而受益之人”。很显然是指只有登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见第三十条(二)〕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在建工程抵押权设定登记的原因文件,它是产生抵押法律关系的文件,是因债权合同的产生而产生的,随债权合同的消灭而消灭,是从属于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为了确保登记安全,《抵押管理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当载明的内容还做了特殊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②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③已投人在建工程的工程款;④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⑤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因此,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见第四十三条(五)]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记载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面积、用途等土地使用权状况,在开发建设环节中是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待房屋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后再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因在建工程抵押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能够证明抵押人已合法地取得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应当作为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要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予以修建,因此在建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建设是否合法的标准之一,那么在建工程抵押同样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属违法建筑。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建工程建设是否合法的标志,所以,它也是办理在建工程的要件之一。
- 上一篇文章: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第五十条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