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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第四十九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8:02
第四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他项权利证书;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要旨】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要件
【释义】本条是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登记机构审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是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意思表示,抵押权的注销登记的基础是当事人同意对抵押权的解除,法国民法典对抵押权的注销分两类,一类是基于抵押当事人的申请,二类是基于法院的裁判,但最普遍的形式是当事人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见第三十条(二)]
3.房屋他项权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是证明房屋抵押权已经办理登记的重要证明,因房屋他项权证书由抵押权人收执,他项权证书作为必备要件也充分体现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尽可能地减少抵押风险。
4.证明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材料。证明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抵押权解除或主债权消灭的合同,由抵押权人出具的债权已履行的证明以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书等,它是证明抵押权终止的基础文件,因此,也是抵押权注销登记的要件。
5.其他必要材料。是兜底条款
上述要件必须完备才能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如果要件不齐,办理了注销登记,可能使注销登记无效,登记机构面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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