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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第九十八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8:03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9号)同时废止。

达实施日期和公布日期是不同的概念。公布日期是法的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向全社会予以公告的日期;施行日期则是指法中明文规定的开始生效的日期。我国《立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意味着从某日开始,某种行为要接受法的调整,而且新法的实施日往往是旧法或者内容与新法相抵触的同级或低级法的内容的废止之日,从这一点来看,法的实施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依照本条规定,本《办法》自2008年7月1起施行。之所以在公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留出一段时间,是考虑到房屋登记是一项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同时,在本办法颁布之前,《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实行了很长一段时间,本办法公布以后,其中的修改内容需要有一段时间被各方所了解和熟悉。因此,本条规定,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给各地留出一段必要时间来了解、熟悉本办法的新内容,为《办法》的实施做好相应的准备。同时,这一段时间也是宣传教育的时间,由于房屋登记活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熟悉本办法,才能更好地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理,本办法施行以前的房屋登记活动,仍应依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同时,《办法》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作了不少新的规定,尤其是许多规定与《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5号)、《抵押管理办法》相比,作了很多调整。

比如,《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中要求申请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这些都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同。这三部建设部令都是部门规章,在效力层面上是一样的,但是本《办法》实施时间在后,后法优于前法,并且本《办法》的内容是根据《物权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因此,房屋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屋登记过程中,这三部规章对于同一情况作了不同规定时,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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